减刑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累犯 | 自首 | 立功 | 数罪并罚 | 缓刑 | 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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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1.减刑对象与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减刑起始时间
(1)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①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
②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③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④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2)无期徒刑
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
②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4年以上方可减刑。
(3)死刑缓期执行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②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4年以上方可减刑。
(4)数罪并罚死刑缓期执行
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5)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
3.减刑间隔时间
(1)有期徒刑
①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②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
③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④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⑤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无期徒刑
①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②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有期徒刑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③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3)死刑缓期执行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②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有期徒刑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4)数罪并罚死刑缓期执行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5)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
①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间隔时间依照规定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②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间隔时间的限制。
4.减刑幅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5)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5.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上述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1年;
(3)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5)限制减刑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6)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7)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7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实际执行刑期 | 备注 |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 ≥原判刑期的1/2 | ||
拘役+缓刑 | 缓刑考验期≥2个月 | 一般不适用减刑 | |
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 | 缓刑考验期≥1年 | 一般不适用减刑 | |
无期徒刑 | ≥13年 | ||
死刑缓期执行 | 未被限制减刑 | ≥15年 |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
限制减刑 | 依法减为无期徒刑,≥25年 | ||
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20年 |
所属章节:第十八章 刑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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