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_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人生这条船,只能自己当船长,把自己摆渡到人生的彼岸。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预习基础考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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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1.辩护种类
自行辩护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提示】自行辩护贯穿刑事诉讼整个过程 | |
委托辩护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担任辩护人 | |
指定辩护 | 可以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②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
应当 | (1)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提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上述规定 (3)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教材未涉及,建议了解) |
2.值班律师制度
(1)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所属章节: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3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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