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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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了解)
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权的条件及规则: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
(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在书面委托中,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要求。
(6)委托行政机关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被授权组织VS被委托的组织
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被委托的组织 | |
法律地位 | 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 |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权力来源 (权) | 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 行政机关的委托 |
行使行政权方式(名) | 独立行使: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 不能独立行使: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
行为后果 (责) |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直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 | 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所属章节: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论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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