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程序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行政事实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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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掌握)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公开的范畴 | 详见教材P25 | |
公开的例外 | 绝对不公开 |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相对不公开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
公开途径 |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 |
公开时限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依申请公开
公开时限 |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公开形式 |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
原则上不收费 |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所属章节: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论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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