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程序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行政事实行为 |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备考时可以忘掉失败,不过要牢记失败中的教训,并且从中吸取经验。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快来一起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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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掌握)
1.行政事实行为
概念 | 不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 【举例】市场监管部门在报纸上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 |
特征 | (1)公法上的行为 (2)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受到行政法原则的约束) (3)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
分类 |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民政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
合法要件 |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
救济 | 对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且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因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限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得提起撤销之诉、给付之诉) |
2.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概念 | 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
特征 | 行政性、非强制性 |
要求 | 有法律依据、职权范围内、遵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
救济 | 申请国家赔偿,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指导系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
所属章节: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论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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