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
想要有收获,就必须先付出。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快来一起打卡学习吧!
推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汇总 ▏2024年图书 ▏2024年好课 ▏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掌握)
(一)申请
1.行政许可
公示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8项公示) |
说明 |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委托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形式 | (1)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书面方式) |
真实性 |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不得要求技术转让 |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 (2)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2.税务行政许可
公示 |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8+1项公示) |
委托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
形式 |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
代办转报 | (1)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2)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
(二)受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均适用)
情形 | 处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 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税务行政许可: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三)审查、决定
1.行政许可
审查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上级决定 | (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2)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
利害关系人 | (1)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决定 | 准予许可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不予许可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税务行政许可
审查 | (1)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 |
利害关系人 | (1)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集体讨论 | 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 |
决定 | 准予许可 |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不予许可 |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四)期限
1.行政许可的时限
情形 | 期限 |
行政许可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
集中办理 |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上级审批 |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颁发证照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
2.税务行政许可的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
特别规定 | 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五)费用
原则上不收费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
(六)行政许可变更、延续
1.行政许可变更、延续
变更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延续 | (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
2.税务行政许可变更、延续
变更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
延续 | (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所属章节: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