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概念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行政处罚的设定 |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近3年平均考查分值约5.5分,考查题型通常为单选题、多选题,偶尔涉及综合分析题。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快来一起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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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概念(掌握)
概念 |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 ||
特征 | (1)实施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依据法定权限,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 (3)处罚对象: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分) (4)处罚目的:教育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 ||
基本原则 | 处罚法定原则 |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3)行政处罚主体法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 |
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 处罚公开 | (1)行政处罚依据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公开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
处罚公正 | 重点关注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 ||
过罚相当 | (1)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 (2)相同情况相同处罚 (3)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 (4)处罚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5)处罚应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虽然违反行政处罚的法律原则,但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 | ||
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障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 调查与审理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提示1】如果是两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处以罚款 【提示2】如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的是某类型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如暂扣许可证与罚款可并处、吊销许可证与罚款可并处),并不违反本原则 |
所属章节: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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