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实施主体 | 管辖、适用 | 追究时效 | 决定程序 | 执行程序 | 移送程序 |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需要学习的内容中,包括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死记硬背的方式并不可取,考生们可以采用思维导图或者关键字的记忆方法帮助自己备考。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快来一起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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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设定(熟悉)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 相关规定 |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提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不能转移)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主体)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受委托的组织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比行政许可:委托的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相对集中实施 (职权转移) | (1)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对比行政许可: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
所属章节: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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