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程序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实施主体 | 管辖、适用 | 追究时效 | 决定程序 | 执行程序 | 移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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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掌握)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
项目 | 相关规定 | |
查明事实 |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执法人员 | (1)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回避 | 主动回避 |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依申请回避 | (1)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3)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 |
告知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提示】此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无须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权利 | |
陈述、申辩 |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
证据类型 | 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电子数据;⑤证人证言;⑥当事人的陈述;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定案依据 | (1)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处罚决定公开 | (1)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2)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 设置 |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审核 | (1)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 |
陈述、申辩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 |
归档 |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 |
突发事件 |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
保密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二)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适用范围 |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当场决定、交付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决定书 | 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此处不要求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备案 |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三)普通程序
立案 | (1)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 (2)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或立案决定书,由行政首长批准,并指派专人承办 | |
调查 | (1)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
收集证据 | (1)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财产暂时进行控制,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处罚),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陈述、申辩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
审查、决定 | 一般案件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集体讨论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法制审核 |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②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③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审限 |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处罚决定书 | 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
送达 |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四)听证程序(普通程序的特殊环节,并非独立程序)
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所属章节: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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