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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9-02 16:02:37

用自己的好成绩,来证明自己一年的努力学习是多么正确的选择。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基础考考点,希望同学们可以认真学习备考,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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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掌握)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与规则

被告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维持案件的证据规则

审查对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原行政行为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程序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人民法院责令提交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诉讼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延期提供证据

(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2)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补充提供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询问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2)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原告的举证规则

原告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举证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举证期限

(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2)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延期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二审证据突袭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三)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四)证据适用规则

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证明效力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直接认定的事实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适用规则

(1)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4)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解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所属章节: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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