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抵押权 | 动产质权 | 权利质权 | 留置权 |
想要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熟练掌握税务师重要知识点是十分重要的。下文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考点,各位考生一定要多加阅读,勤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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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掌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抵押财产范围
(1)可以抵押财产VS不得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 | 不得抵押 |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2)房地一体原则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③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抵押合同与抵押权设立
3.动产浮动抵押
4.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效力的一般规定
(2)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
(3)抵押财产转让
(4)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5)价款优先权(超级优先抵押权):仅适用于动产抵押
5.最高额抵押
概念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担保债权范围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不可分性的突破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债权确定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
所属章节:第八章 物权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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