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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9-05 13:38:30

在备考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时,要一章不落的从头学起,夯实基础,提高备考效率。下文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阶段考点,希望大家能够坚持学习,巩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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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占有(掌握)

1.占有概述(大纲要求:熟悉)

概念

人对物进行管领与控制的事实

有无占有权源

有权占有

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

无权占有

欠缺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

是否知其无占有

的权源

善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

恶意占有

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是否具有所有

的意思

自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他主占有

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是否直接占有

直接占有

占有人事实上占有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占有

2.占有取得原因(大纲要求:熟悉)

民事法律行为

如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质押合同

事实行为

如建造房屋、先占、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自然事件

如树上果实落入邻人院内

占有推定

3.占有效力(大纲要求:掌握)[与“轻一”不一致]

对权利人的

保护

(1)请求返还原物: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对占有的保护

(1)侵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妨害: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2024年新增)

所属章节:第八章  物权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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