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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9-05 14:21:09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效力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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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债的保全(掌握)

一、债权人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行使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解释】“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024年调整)

(2)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有保全到期债权的必要)

(3)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①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③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④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⑤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024年调整)

行使范围

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抗辩权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效力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2.代位保存权

代位保存权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诉讼或非诉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实现+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

【解释】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述70%、30%的限制(2024年新增)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24年新增)

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费用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除斥期间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效力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属章节:第九章  债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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