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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9-10 13:35:50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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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股东会(掌握)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1.股东会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股东会职权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2.股东会设置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股东会职权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3.股东会会议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股东会会议召集、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会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股东会会议决议规则

(1)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一般决议规则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到基数制:全部+表决权>1/2)

(3)特殊决议规则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到基数制:全部+表决权≥2/3)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1.股东会职权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股东会设置

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股东会职权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3.股东会会议召开

(1)定期会议(年会)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2)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3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会会议召集、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5.股东会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会会议决议规则

(1)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一般决议规则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实到基数制:出席+表决权>1/2)

(3)特殊决议规则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实到基数制:出席+表决权≥2/3)

(4)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7.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8.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所属章节: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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