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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清算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9-11 10:06:10

在备考税务师考试时,为了提高备考效率,考生们可以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分阶段、分模块进行复习。同时,结合做题和模拟考试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及时调整学习策略。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考点,希望同学们可以每天抽出十分钟,打卡学习,巩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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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清算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公司解散与清算(熟悉)

解散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提示】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关联“股东回购请求权”)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此种解散无须清算)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将公司予以解散(司法强制解散)

自行清算

(1)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指定清算

(1)公司依照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通知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转破产清算

(1)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简易注销程序

(1)条件: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2)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后果: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上述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强制注销程序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2)依照上述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所属章节:第十三章  公司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考季《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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