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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9-11 10:41:46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受理


了解并掌握税务师重要知识点,是十分有利于各位备考的。下文为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阶段的必备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阅读,全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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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破产申请的受理(掌握)

受理时限

债权人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其他主体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裁定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2)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提交材料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通知、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提示1】有关债务人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提示2】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破产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所属章节:第十四章  破产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考季《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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