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期间_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想要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掌握税务师重要知识点是十分重要的。下文为《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阶段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认真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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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熟悉)
概念 |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
管理财产、营业事务 |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
担保权暂停行使 |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借款担保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取回权 |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出资人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董、监、高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终止重整程序 |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所属章节:第十四章 破产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考季《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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