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类主要有哪些
精选回答
合同的分类可以从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一. 法定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可以分为以下15种有名合同:
1. 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涉及电力、水资源、燃气、热力等公共服务的供应与使用的合同。
3.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 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 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8.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 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0. 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收益等订立的合同。
11. 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 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3. 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 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 学理分类
在学术研究领域,学者们对合同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分类,主要包括: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则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需向另一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代价即可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以借款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4.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要式合同:无需按照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不受形式要件的限制。
5.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就是一个典型的主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就是典型的从合同,它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如贷款合同)而存在。
6. 本约与预约:
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就某一事项签订正式合同,则该约定即为预约。
本约: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即根据预约的约定而签订的正式合同。
7.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双方。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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