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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_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5-02-21 13:29:30

恒考点是税务师考试中的核心内容,它们在历年考试中反复出现,具有极高的考查频率。因此,在预习阶段,考生们应将这些恒考点作为学习的重点,通过深入理解和练习,为后续的复习和冲刺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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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_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处罚

(1996)

行政许可

(2003)

行政强制措施

(2011)

行政强制执行

(2011)

行政机关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法律、法规规定(冻结仅法律规定)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被委托组织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不得委托

通常不得委托

相对集中行使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

所属章节: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4考季《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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