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内容导航】: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注册税务师概述的内容。
【基础考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要求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法定要求,也是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公正性要求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税法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既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服务,又为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服务。
(三)法律约束性
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建立起来的,注册税务师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代理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税务代理的知识性十分突出。此外,注册税务师执业还表现出较强的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掌握)
1.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案例】A企业与B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由B税务师事务所代理A企业相关纳税事宜。B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税务机关做出了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决定。
【解析】无论出自谁的原因,税款、滞纳金都应由A企业缴纳,但是A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还要注意,税务机关可以对税务师事务所处以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即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以便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又间接服务于税务机关,服务于社会。执业有偿服务性与代理活动的公正性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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