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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登记

分享: 2014-10-22 17:48:36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停业、复业登记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停业、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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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停业、复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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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第一节企业税务登记代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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