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注销税务登记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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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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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税务登记代理第一节企业税务登记代理的内容。
【基础考点】: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开业时,先工商后税务;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
2.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开业、变更30日,注意区别。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承包时,30日办临时登记。
5.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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