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务代理实务》之个人所得税纳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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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务代理实务》之个人所得税纳税审核
简答题
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5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13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15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2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3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3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3080元[(3000-800)×20%×7]。
(4)2013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
问题: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1)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超过了三倍数额部分的,应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李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120000元,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的三倍,对于超过的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①免征额=20000×3=60000(元);
②(120000-60000)/12-3500=1500(元),查表得出:税率3%,速算扣除数0;
③应纳税额=(1500×3%-0)×12=540(元)。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但没有超过50000元的,应对超过部分加征5成的税款,所以李某计算中适用的税率有误;个人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李某税前多扣除捐赠额。
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实际捐赠16000元,应按12000元在税前扣除。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12000]×30%-2000=6400(元)。
(3)按照规定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住用房,应按 10%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0% ×7=1540(元)。
(4)李某计算有误。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收入应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4-800)×20%=640(元)。
【学员提问】
1、50000*(1-20%)
2、50000*(1-20%)-12000
以上两个值,用那个最终确定劳动报酬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是用第二个,这才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个税的计税依据。按下面的内容理解:
个税中,对于公益性捐赠,计算应纳的个税,首先要计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未扣除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的30%,然后用限额与实际捐赠额比较,决定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额,用未扣除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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