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务代理实务》之“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东奥小编】各位备考的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无论是做题还是看教材,都会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这是大家可以通过东奥的答疑版块向东奥的老师们请教。同时,也可以在东奥论坛进行交流讨论。
答疑精选内容:《税务代理实务》之“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多项选择题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税费,应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有( )。
A.房产税
B.土地使用税
C.教育费附加
D.增值税
E.资源税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
选项AB通过“管理费用”核算;增值税是价外税,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学员提问】
老师,请问对于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吗?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税法二教材规定,对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符合下面条件的为不征税收入,不征所得税,否则要作为征税收入计征所得税: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返还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会计上一般是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当于要并入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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