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务代理实务》之企业之间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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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务代理实务》之企业之间无息借款
综合题
东达公司为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12月其建造的“幸福”小区达到竣工决算条件并全部销售。与之有关的资料如下: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该“幸福”小区项目账目中记载累计预收账款为83 241万元,其中2013年预收账款为5000万元。
2.开发成本明细账中各项目累计发生额为:
(1)支付土地价款及拆迁补偿费15000万元
(2)前期工程费520万元;
(3)建筑安装费13260万元;
(4)基础设施费5402万元;
(5)开发间接费2040万元(包括该项目的贷款利息1630万元)。
3.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630万元(包括罚息9.6万元,同时,已按会计核算计入开发成本中)。
4.2013年当年发生管理费用58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85万元;管理人员人身意外保险30万元。
5. 2013年当年发生财务费用30万元。
6.2013年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62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委托境外某机构(非居民企业)代理销售支付手续费550万元。
其他资料:
该公司所在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为20%,该企业能够按项目分摊利息费用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土地增值税其他费用扣除比例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金额。
2.计算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补缴的金额。
3.计算该公司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补(退)税款的金额。
4.该公司支付境外代理费时需要履行哪些纳税义务。
5.编制公司结转收入及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以上计算需要按步骤列示。(计算结果小数点保留两位,单位万元表示)
【正确答案】:
1.计算企业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5000万元;
(2)开发成本=520+13260+5402+2040-1630=19592(万元);
(3)开发费用=1630-9.6+(15000+19592)×5%=33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83 241×5%×(1+7%+3%)=4578.26(万元);
(5)加计扣除=(15000+19 592)×20%=6918.40(万元)
扣除金额合计=15000+19592+3350+4578.26+6918.40=49438.66(万元)。
2.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 算时需要补缴的金额
(1)收入83241万元;
(2)扣除金额合计49438.66万元;
(3)增值额=83 241-49 438.66=33 802.34(万元);
(4)增值率=33 802.34/49 438.66×=68.37%
(5)应纳土地增值税=33 802.34×40%-49 438.66×5%=11049(万元);
(6)已预缴金额=83 241×5%=4 162.05(万元);
(7)需补缴土地增值税=11049-4162.05=6886.95(万元)。
3.企业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补(退)税款的金额
贵公司满足竣工结算条件,应当办理竣工结算。
项目收入=83241万元
项目成本=15000+520+13260+5402+2040=36222(万元)
2013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5%×(1+7%+3%)+5000×5%+6886.95=7411.95(万元)
2013年度费用合计=580+30+1620=2230(万元)
调整项目:
(1)业务招待费的60%:85×60%=51(万元),收入×0.5%=5 000×0.5%=25(万元),纳税调增=85-25=60(万元);
(2)保险费(人身商业保险)=3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0万元;
(3)广告费:收入×15%=5 000×15%=750(万元),纳税调增=800-750=50(万元);
(4)境外代理费:收入×10%=5 000×10%=500(万元),纳税调增=550-500=50(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60+30+50+50=190万元。
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调增预计毛利额=(83241-5000)×20%=15648.20(万元),所以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减15648.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3241-36222-7411.95-2230+190-15648.20=21918.85(万元);应补缴所得税额=21 918.85×25%=5 479.71万元;
4.该公司支付境外代理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
5.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832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241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5479.7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479.71
注:本试卷所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一律按照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一律按照3%。
“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适用税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税率为6%。
【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1、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需要缴营业税吗?
2、假如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需要缴营业税吗?
3、企业借给个人的大额无息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4、假如一个企业向银行贷款直接让另一个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不属同一集团)无偿使用,银行利息还由贷款企业出,这样两个企业之间一般是在规避什么税,这种情况,一般应该缴那些税。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1.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2.不需要
3.不需要
4.这里对于这两个企业来说,这里贷款企业是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的,而接受贷款企业没有付出任何利息,从营业税的角度来说,这里银行贷款银行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对于管理企业来说,这里处理接受贷款企业免费用了一笔钱之外,也没有其他利益,那么这里基本就是什么税都不交,这里这种条件不全,完全免费,虽然我们可以怀疑有问题,这里也是条件不足,不能胡乱的就要征税。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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