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税务代理实务》之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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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内容:《税务代理实务》之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简答题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发一批新产品,尚未定价,将该批化妆品发放给职工。已知:该批化妆品账面成本为8000元,国家规定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正确答案】: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8000×(1+5%)÷(1-30%)=12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
应纳消费税=12000×30%=3600(元)。
【学员提问】
老师,白酒,作为应交消费税的产品,如果用于广告宣传,让大家品尝,不是整瓶赠送。就是来的客人,倒一杯偿偿。
请问,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上是怎么确让的?
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没有用于广告这一条啊。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对于增值税来说,用于广告,在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普遍认为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只是将做广告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一个环节。
消费税中属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之外的项目,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而在企业所得税中,用于广告宣传,应按照广宣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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