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的审核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视同销售行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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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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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一节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的内容。
【基础考点】:视同销售行为的审核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提示特殊情况:
(1)发出货物时如果开具了发票,应及时确认销项税额。
(2)收到代销清单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货款,应及时确认该部分货款的销项税额。
(3)未收到代销清单,但货物发出超过了180天,应及时确认销项税额。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④⑤⑥⑦⑧:
※差异点:为什么④⑤没有购进的货物,而⑥⑦⑧有购进的货物?
理解:
购进的货物用于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④⑤两项均已经进入了增值税链条的终点,即进入了最终的消费环节,所以应该由终点的企业承担支付过的增值税,即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向下一环节抵扣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项目成本。
购进的货物用于⑥投资⑦分配⑧赠送均没有进入增值税链条的终点,增值税可以继续向下一环节流转,由以后的企业承担增值税。所以投资、分配、赠送时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接受投资、接受分配、接受赠送符合条件可以确认“进项税额”。
※共同点:为什么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⑥投资、⑦分配、⑧赠送均视同销售。
理解:材料已经过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已经变为新的产品,增值已经实现。所以用于这五项应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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