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的审核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混合销售行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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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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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一节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的内容。
【基础考点】:混合销售行为的审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增)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总结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
(1)一项行为引发的。
(2)涉及的增值税的货物与营业税的劳务联系紧密。
(3)同时针对同一对象。
提示:注意与兼营行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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