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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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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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一节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的内容。
【基础考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提示:这里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户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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