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销项税额计算、审核、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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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项税额计算、审核、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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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一节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的内容。
【基础考点】:销项税额计算、审核、账务处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含期初留抵税额)
(一)销项税额计算、审核、账务处理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如何判断销售额是否含税:
(1)普通发票含税;
(2)商业零售额一般含税;
(3)价外费用不特别指明,含税;
(4)逾期包装物押金,含税;
(5)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到的营业税劳务,不特别指明,含税;
(6)税务机关查出的企业隐瞒的收入,含税。
▲价外费用的审核: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价外费用与销售相关,是由于销售所产生的正常价款之外的费用,注意“各种性质”。如果与销售无关,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也就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各项: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方式的审核
1.注意各种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提一个问题: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鼓励客户多购买产品,对客户购买产品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时,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折扣如何处理?
【解析】销售与折扣发生的时点不同,销售时不可能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如下:
购买方(客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且要求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实物折扣: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进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计算征收增值税。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15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付款全额付款)。实际上是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与销售额无关。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方式的审核: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的审核:应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
5.以物偿债的审核
6.包装物押金的审核(一般情况下的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12个月)为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7.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核
(1)销售使用过的按规定可以抵扣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销售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8.销售旧货、废旧物资、边角碎料的审核。
9.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审核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必须记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提示:如果该货物还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则组成计税价格还应考虑消费税因素。
▲税率的审核: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注意免税政策、13%税率货物的适用范围。如超市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税(新政策,详见税法一教材113页),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等适用13%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审核
1.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重点掌握)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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