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及审核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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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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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二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的内容。
【基础考点】: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及审核
1.从价定率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7%、13%)
注意审核销售额,一般情况,消费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跟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一般都是含税收入,注意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提示:所谓含税收入都是针对增值税的,消费税是价内税。
2.从量定额(成品油、啤酒、黄酒)
应纳消费税=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审核课税数量: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如果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的,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征收(白酒、卷烟)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重点)
用外购下列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1)以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提示: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6)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审核时注意以下问题:
(1)以外购酒及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及酒精,不在抵扣范围。(非常重要)
(2)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在抵扣范围。
(3)外购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不能抵扣轮胎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饰品不抵扣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
(5)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同上述规定。
(6)进口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规定相同。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例如: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白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连续生产白酒。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
计税时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参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是考试重点)
提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于移送时计征消费税,但不计征增值税;用于在建工程、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移送时计征消费税,同时还要计征增值税;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移送时计征消费税,但增值税相关规定没有要求计征增值税。
提示: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移送时是否计征增值税,实践中要区别情况,考试中正常情况下应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