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免税收入的审核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免税收入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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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收入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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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的内容。
【基础考点】:免税收入的审核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重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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