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要点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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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的范围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
(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的内容。
【基础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要点
(一)资产损失的范围
1.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
①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②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不论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都必须申报后方能扣除。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提示:如果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且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其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3.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提示:企业存货因“非正常损失”原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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