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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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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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
(一)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重点)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研发项目的范围
可以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可以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之列。
(3)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5)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
如果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由财政补贴形成的研发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更不允许加计扣除。
如果所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应税收入,则可以依法进行加计扣除。
2.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提示:据实扣除;限额扣除;不得扣除;加计扣除。牢牢掌握,均是重点。
(二)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重要)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1)根据技术转让所得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2)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提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鼓励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20%的税率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八)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九)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十)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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