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应税所得的规定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应税所得的规定。
【内容导航】: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个人取得的所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的内容。
【基础考点】:应税所得的规定
▲一般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
☻年终加薪和一次取得年终奖金,原则上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提示】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等,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低于购置成本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付的差价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劳保用品及为工作需要统一着装不算工资薪金所得。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是否应该纳税?
国税函发[1996]39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否扣除的请示》(黑地税发[1996]第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处所述“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此处所述“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你局来文中反映的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望你局接此复文后,认真做好对有关各方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任职受雇相关报酬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除非有明确规定可以不征税、免税,否则都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不算“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并入“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雇佣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指个人独立从事的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
要与工薪所得区别开,工资薪金的特点雇佣、非独立;劳务报酬的特点独立、非雇佣。
实践中,往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相关社会保险的缴纳来判断。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提示:注意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相区别。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是稿酬所得。
提示:我国将上述特许权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合在一起,一并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应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提示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为每次(日)营业额为300-500元。
即,营业税如果没有达到起征点,不征收。但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正常征收。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不竞争款项如何纳税?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十一)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