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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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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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十章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第一节印花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的内容。
【基础考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提示:没列举的不征印花税。
审核时要注意以下内容: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纳税人签订电子协议,无论是否打印成纸质凭证,均应纳税。
提示:凡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各就其所持有的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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