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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分享: 2014-12-25 16:58:2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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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重点掌握)

  提示:对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重点)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提示:规定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提示: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都不能提请复议。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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