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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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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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地税局申请或者向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税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是本级,不是上一级)。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2)(3)(4)(5)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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