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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分享: 2014-12-25 17:26:1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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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选择):(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掌握)

  2.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多选)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4.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5.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3)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6.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选择)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7.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8.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9.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4《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相关课程,目前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和相关辅导书均未上市,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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