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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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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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十一章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的内容。
【基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选择):(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掌握)
2.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多选)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4.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5.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3)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6.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选择)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7.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8.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9.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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