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内容导航】: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2.欠税行为及处罚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4.抗税行为及处罚
5.行贿行为及处罚
6.骗税行为及处罚(出口退税)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第三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内容。
【知识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的处罚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的处罚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1)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1】扣缴义务人同纳税人处罚一致。
【提示2】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
(1)定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2)处罚: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骗税行为及处罚(出口退税)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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