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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答疑精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特殊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洋2018-01-06 13:25:52

       备考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科目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有9种情况。税法中对每种情况都规定了不同的征收政策,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9种征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吧。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特殊规定:

具体情况

税法规定

1.继承、赠与

(1)继承;不征(无收入)

(2)赠与: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

直接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与,征税

2.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3.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能偿还债务本息的抵押人,收回房产的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税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

5.改制重组

【提示】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

建成后分房自用,暂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7.兼并转让

暂免征

8.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9.评估增值

不征(无权属转移)

  对于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科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啦,希望考生们继续保持高昂的提问热情,东奥教务老师会第一时间给大家答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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