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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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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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一-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该科目主要是解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确认收入的时间两者之间的差异。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后,会计准则核算确认收入的时间在前。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中规定,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确认收入的时间在实际收款前。增值税是收付实现制,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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