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审核_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每日一考点
备考税务师的考生朋友们,今天东奥小编将会在下文中为大家分享《涉税服务实务》每日攻克一考点——消费税纳税审核与申报代理,赶快和小编一起温习相关知识点吧!
【考点:消费税纳税审核与申报代理】
一、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提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税目和税率的审核
税目 | 具体内容与解释 | 税率形式 |
(一)烟 |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 卷烟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双重征收形式,其他烟采用比例税率。 |
(二)酒 |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 白酒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双重征收形式,黄酒和啤酒按定额税率,其他酒采用比例税率。 |
(三)高档化妆品 |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髙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提示】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 比例税率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 比例税率 |
(五)鞭炮、焰火 |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提示】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 比例税率 |
(六)成品油 |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提示】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 定额税率 |
(七)小汽车 | 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提示】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比例税率 |
(八)摩托车 |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 比例税率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提示】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 比例税率 |
(十)高档手表 |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 比例税率 |
(十一)游艇 | 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 比例税率 |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提示】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 比例税率 |
(十三)实木地板 | 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提示】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 比例税率 |
(十四)电池 | 电池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 比例税率 |
(十五)涂料 |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 比例税率 |
【提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的审核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①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包装物押金不逾期,收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②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提示】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提示】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提示】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提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提示】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人是纳税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提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髙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五)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在对以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有关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提示】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说明】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外购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包装、贴标的或者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
有关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提示】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税率又有调整。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适用税率:从价税税率11%,从量税税率0.005元/支。
(4)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2.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1)征税范围: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税率:税率为10%。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五、代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消费税纳税申报包括: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申报、卷烟批发的纳税申报、金银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纳税申报、委托加工应税销售品代收代缴申报。
1.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应于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自产自用的用于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汽车生产企业将超豪华小汽车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应于销售环节同时缴纳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消费税。代理自产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应确定纳税人生产销售或移送使用的货物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对应税消费品准确确定适用的税目税率,核实计税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办理代收代缴消费税申报。税务师首先应确定双方是否为委托加工业务,核查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如为受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申报表;如为委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3.卷烟在批发环节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代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应核实批发卷烟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4.金银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代理金银首饰或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应根据纳税人销售的首饰或小汽车实际情况,确定应于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或超豪华小汽车具体范围,确定对应的计税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我们都听到过这样一句话: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习知识需要大家经常思考,理解知识点的含义,才能熟练掌握知识点。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注:以上内容选自李运河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