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纳税审核_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每日一考点
备考税务师的考生朋友们,在学习中可能会有困难,但是困难并不是我们放弃努力的理由,坚定不移地追求自己的目标,不畏惧困难,才能走到成功的终点。
【考点:所得税纳税审核和纳税申报】
一、基本内容审核
二、征税对象的审核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提示】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偾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各项所得 | 所得来源的确定 | |
1.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2.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3.转让财产所得 | (1)不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2)动产转让所得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
6.其他所得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三、税率的审核
税率 | 适用情况 |
25%(基本税率) |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20%(低税率) |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提示】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般收入的确认
①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④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类型 | 收入确认规定 |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发生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提示】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提示】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提示】①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示】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提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财税〔2011〕70号)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1.扣除项目的原则
扣除项目的原则 | 具体解释 |
权责发生制原则 | 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
配比原则 | 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
相关性原则 | 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
确定性原则 | 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
合理性原则 |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提示】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上原则。
2.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提示】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②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④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符合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⑦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项目 | 扣除规定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 |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
扣除项目 | 扣除规定 |
职工教育经费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 (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
【提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社会保险费
①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③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提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③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面第<2>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借款费用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③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③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②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④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可按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提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提示】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例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计算限额。
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④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9)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岀。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吋,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提示】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5.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2)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一)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提示】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税收规定范围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2.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六、代理企业年度申报表操作规范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1.核查收入核算账户和主要的原始凭证,计算当期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等各项应税收入。
2.核查成本核算账户和主要的原始凭证,根据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确定当期产品销售成本或营业成本。
3.核查主要的期间费用账户和原始凭证,确定当期实际支出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核查税金核算账户,确定税前应扣除的税金总额。
5.核查损失核算账户,计算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6.核查营业外收支账户及主要原始凭证,计算营业外收支净额。
7.经过上述六个步骤的操作,税务师可据此计算出企业当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再按税法规定核查允许的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当期应税所得额。
8.根据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提示】年度申报表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主要包括“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学习的意义不只是为了通过考试,还可以帮助大家积累知识、增长才干,做一个热爱学习的人,在学习的过程中寻找快乐,学习效率会更高哦。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注:以上内容选自李运河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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