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纳税审核_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每日一考点
备考税务师的考生朋友们,每个人都渴望取得成功,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取得成功,通往成功的道路是崎岖蜿蜒的,只有意志坚定的人才能走到终点。
【考点:印花税纳税审核】
一、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1.立合同人。
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
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立据人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
3.立账簿人。
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所谓立账簿人,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提示】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目与税率的审核
(一)税目
税目 | 具体内容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提示】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
2.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财产保险合同,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提示】(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
12.营业账簿 | 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二)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见下表。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人 | 说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
2.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 立合同人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 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花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 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收取保险费1‰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 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记载金额0.3‰ 贴花 | 立合同人 |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岀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 | 按所记载金额0.5‰贴花 | 立据人 | |
12.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提示】(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审核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具体规定为: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为: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髙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5)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6)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 5分的按1角计算。
3.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5.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四、税收优惠的审核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7.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8.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征收管理的审核
(一)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办法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3.委托代征办法
这一办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二)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三)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四)违章与处罚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人的才能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依靠坚持不懈的努力,依靠勤奋学习换来的,要想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就要积极勤奋的学习。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注:以上内容选自李运河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