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折扣销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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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的“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对库存现金和主营业务收入不产生影响。如果是同开具一张发票,将折扣后实际收到的现金,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进行处理。如果单独另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同之处是,对折扣部分不含税价款乘以税率,按售价全额计提增值税。
企业采用“折扣销售”(“商业折扣”),这种促销方式实际是企业在销售商品上,先打折,再销售,折扣在前,销售在后,这时侯开一张发票,折扣就可以扣除。开两张发票(分票开具,一张兰字票,一张红字票)需全额计算交税。这种销售行为,以促销为目的,买的多,折扣多。有价格折扣,还有实物折扣。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折扣与实物折扣的会计处理应有所不同,实物折扣,视同销售处理;开一张票与开两张票计税有所不同,开两张票计税额明显大于开一张计税额,“折扣销售”,单独开具红字发票,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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