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2)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不经历几次跌倒,我们永远学不会飞翔。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考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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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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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一章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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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合伙人或股东的要求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2)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二)初始行政登记流程
1.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3.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4.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6.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三)变更行政登记流程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四)注销行政登记流程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八、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一)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三)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九、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新增】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2.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记录
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自动生成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十、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
(一)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确立
1.【调整】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专业服务,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从事涉税服务。
(2)受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必须接受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3)签订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书。
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确立必须书面签订(或其他法律认可的电子方式)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
未经签订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书而擅自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2.【调整】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1)准备阶段
(2)协议书签约阶段
业务委托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受托方名称、服务事项、服务权限、服务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和委托方签名盖章。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变更
1.委托项目发生变化;
2.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发生变化;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三)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终止
涉税服务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或服务事项完成,涉税服务关系自然终止。
1.委托方在服务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服务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1)涉税服务人员未按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注销资格;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破产、解体或者被解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可单方终止服务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者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者授意涉税服务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劝告后仍不停止违法活动;
(3)委托人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涉税服务错误的。
【提示】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服务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规定,致使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税服务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链接1】税收法律责任不转嫁性
【链接2】第二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涉税专业服务事务等未履行涉税专业服务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行政责任: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一大类: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
【违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提示】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3)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4)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6)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监管措施】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3)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大类: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
【违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2)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4)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7)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监管措施】
(1)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三)共同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
(一)税务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内涵
1.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等行业规范的总称。
2.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3.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并履行保密义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1.诚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服务。
2.独立性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持独立性。
(1)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必须从实质上保持独立性。
(2)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应当从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3)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所称利害关系主要包括:
①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者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
②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度依赖于委托人;
③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受雇于该委托人;
④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⑤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⑥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关系;
⑦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况。
3.客观公正
(1)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属性,不得有意忽视证据。
(2)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终止提供涉税服务。
(3)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提供服务,出具虚假意见。
4.专业胜任能力
5.保密义务
每一天的努力只是为了让远方变得更近一些。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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