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体制、登记、账簿及凭证、票证、纳税申报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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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体制、登记、账簿及凭证、票证、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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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知识点】税务管理体制、登记、账簿及凭证、票证、纳税申报
税务管理体制、登记、账簿及凭证、票证、纳税申报
一、税务管理体制
1.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两个方面。
2.分税制下的税务管理体制
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2)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
(3)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二、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的内容
(1)【调整】设立税务登记
“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无须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后,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作为税务登记证使用。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⑤改变产权关系的;
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办理流程】【调整】
(1)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完成变更税务登记。
(2)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的。
【办理流程】纳税人办理清税申报及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提示】税务登记的内容,详见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
2.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范围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用发票;
⑤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⑥办理停业、歇业等。
(2)税务登记的审验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提示】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详见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
三、账簿、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2)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2.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税收票证管理【新增】
(一)税收票证的概念
1.税收票证
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开具。
2.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
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3.税收票证的形式
(1)纸质形式。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①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②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
③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二)税收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税收缴款书
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2.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3.税收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4.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
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
5.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
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提示】《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五、纳税申报
1.基本要求
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申报的方式
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子方式、代理申报。
3.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②经核准延期办理延期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提示】
(1)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应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4.“非接触式”网上办税
2020年初,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务机关开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纳税人可依托电子税务局等各类“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渠道,办理各项主要涉税事宜。
路是自己选的,后悔的话,也只能往自己的肚子里咽。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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