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2)、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及其他涉税服务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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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2)、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及其他涉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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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
【知识点】税务咨询(2)、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及其他涉税服务
税务咨询(2)、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及其他涉税服务
二、税务咨询业务
(四)税务咨询业务基本流程
税务咨询服务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和业务记录。
具体的业务程序包括了解业务目标、制定业务计划、收集项目资料、确定法律依据、测算数据结果、制定策划方案、方案综合辩证分析。
根据承接业务的简易程度,可以选择仅执行部分程序,但需保证已执行程序足以支撑方案制定以及结论。
流程一:业务承接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
在接受税务咨询业务委托前,指派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是否对税务咨询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1.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2.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3.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4.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如有则应考虑对本次委托事项的影响,考虑是否继续接受委托;
6.其他相关情况。
流程二:业务计划
制定业务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充分考虑委托人的业务需求,合理规划和实施必要的程序;
3.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需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专家的工作。
流程三:业务实施
1.税务咨询业务实施前,项目团队负责人召开项目启动会,项目组成员应当对业务约定书和业务计划进行讨论,使项目成员都能了解项目目标和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
2.涉税服务人员应尽可能到委托人现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3.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了解情况和取得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后,形成委托人的业务事实。
4.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围绕业务目标的实现安排法律法规收集的范围、层级并考虑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5.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收集的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和分析后形成确定性的法规依据。
6.法规符合性分析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而进行的分析。
7.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委托人法规符合性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方案和建议。
8.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起草业务报告。业务报告起草应当在法规符合性分析、方案、建议完成后实施。
业务报告初步形成后,应以草稿形式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见,得到委托人认可后形成最终稿。
业务报告最终稿应在本事务所内部控制程序履行完毕和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委托人。
【提示】(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2)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流程四:业务记录
税务咨询业务服务结束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业务底稿,保证业务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
流程五:业务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起草业务报告。
业务报告起草应当在法规符合性分析、方案、建议完成后实施;业务报告初步形成后,应以草稿形式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见,得到委托人认可后形成最终稿;业务报告最终稿应在本事务所内部控制程序履行完毕和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委托人。
业务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目录、前言、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分析过程、分析结论相关建议、相关法规附件等内容。
业务报告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起草原因清楚、报告目的明确、告知事项全面、分析过程严谨、报告结论清晰、报告附件齐全。
三、涉税鉴证业务
(一)概念与基本原则
涉税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注销登记鉴证;
(2)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
(5)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认定鉴证;
(6)涉税交易事项鉴证;
(7)涉税会计事项鉴证;
(8)税收权利义务事项鉴证;
(9)其他涉税事项鉴证。
【提示】(1)鉴证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不相容原则。承办被鉴证单位代理服务的人员,不得承办被鉴证单位的涉税鉴证业务。即:独立性原则。
(2)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鉴证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二)涉税鉴证业务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鉴证准备、证据收集评价、鉴证事项评价、工作底稿、鉴证报告等。
流程一:鉴证准备
1.分析评估:鉴证人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
2.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协议,并按照要求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提示】鉴证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鉴证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与鉴证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业务计划
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鉴证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4.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所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流程二:证据收集评价
1.证据收集
鉴证人应根据受托鉴证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鉴证业务需要证据的范围、类型。
证据范围主要包括:时间范围、职权范围、业务范围。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鉴证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1)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2)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3)鉴证人采取审阅、查阅、检查和盘点、询问或函证、记录及其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
3.证据审查
鉴证人应当根据鉴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
4.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5.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鉴证事项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流程三:鉴证事项评价
1.鉴证事项评价包括合法性评价与合理性评价。
2.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事实是否清楚,被鉴证事项的交易各方、征纳双方、争议各方等当事人对鉴证事项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是否能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
鉴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包括: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行为。
3.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否已经査证属实并在量上达到足以得出确定结论的程度。
鉴证评价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4.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鉴证业务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
5.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适用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税务事项整个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权限、内容、方式、步骤、时限、结果等程序事项。
6.鉴证人发表鉴证结论,应关注交易处理、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否客观、符合情理具备合理性。
流程四: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不同,分为鉴证结论和鉴证意见。
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
1.无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b.税务师已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2.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包括无法表明意见和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1.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2.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四、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一)概念与种类
1.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指派本所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以下简称“被审查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专业结论。
【提示】委托人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包括:
(1)海关委托保税核查;
(2)海关委托稽查;
(3)企业信息公示委托纳税情况审查;
(4)税务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
(5)司法机关委托纳税情况审查等。
3.税务师事务所对被审查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向委托人提供审查意见。应当做到业务承接手续及资料齐全、业务实施步骤及程序完整、政策运用合理合规、证据真实有效、业务记录及成果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委托人要求。
4.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纳税情况审查服务,存在被审查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因被审查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如实反映被审查人情况,以确定进一步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委托人的协调工作。
(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基本流程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纳税情况审查服务,应当执行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质量监控与复核等一般流程。
流程一:业务承接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依据委托人的采购需求和流程,编制项目方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作出保密、廉洁承诺。
3.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前,应当根据委托人的业务流程履行相关手续,做好与被审查人衔接工作。
流程二:业务计划
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其中具体业务计划应当确定拟执行的审查方案、审查程序、时间、步骤、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流程三:业务实施
1.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的纳税情况审查工作要求,明确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及其所涉及的期间和范围,遵守委托人规定的审查程序,与被审查人初步沟通审查事项,并告知其相关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2.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被审查人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确定审查重点,合理安排人员分工,确保委托业务顺利完成。
流程四:业务记录和业务成果
1.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编制纳税情况审查备查类工作底稿和业务类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
2.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业务报告。
五、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一)概念
其他涉税服务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除税务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及纳税情况审查以外的其他涉税服务。
其他涉税服务包括涉税培训、税收信息化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
(二)涉税培训服务
涉税培训服务业务是根据行政机关、纳税人、院校等不同人员的业务需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以其政策理解能力和操作实务能力为其提供的会计实操培训、报税实务培训、案例应用分析培训、税务师资格考试培训、税收政策解读、财税实务操作等方面的财税知识培训服务。
主要流程包括培训业务承接、确定授课老师、做好培训需求分析、准备培训课件、确定培训场地、实施培训。
(三)税务信息化管理咨询服务
税务信息化管理是基于税务管理改革与信息技术运用相互结合和互相促进的过程,在税务管理中广泛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构建一套完善的税务管理(包括涉税基础信息采集、自动计算、纳税申报、统计分析等)和监控的全税种管理平台,快速对接业务系统,从业务源头规范,强制管控,提高管控效率,用精准的数据支撑税务管理,规避税务及经营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流程是:在税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涉税服务人员主要利用专业知识及其积累的经验和声誉,集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优势资源,为企业的税收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搭建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基于客户的业务性质及规模、管理理念及需求等的不同,本业务的开展需密切结合实际,从客户的业务出发,紧密围绕客户需求展开,实现部分或全部税种的事前规划及预警;事中准确计算及申报;事后全面统计及分析信息化的税务管理工作。
我们应该努力去理解并且欣赏自己本质上的微乎其微。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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