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报告_2021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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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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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
【知识点】基础信息报告
基础信息报告
一、基础信息报告
(一)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1.“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2014年:"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将企业依次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
2015年:“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将企业依次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为一证。
2017年:“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3.适用范围
(1)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提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并非取消税务登记,而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1. 2016年:个体工商户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完成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确认后,该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新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四)一照一码户与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更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信息变更业务
2.在税务机关办理的信息变更业务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信息变更业务
(1)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注意事项: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2.在税务机关办理的信息变更业务
(1)一照一码户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
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主体 | 变更内容 | 主管部门 |
“一照一码”户 | 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 市场监管等部门 |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办税人员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 | 税务机关 |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 | 不能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
其他登记信息 |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机关 |
(五)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自然人报送基础信息的方式包括:
(1)自然人由本人向税务机关报送;
(2)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向税务机关报送两种。
1.基础信息报告
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1)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2)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3)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告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六)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1.基础信息报告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1)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
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4.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其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一艺之成,当尽毕生之力。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涉税服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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